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46号原告张世元,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何文清,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元与被告何文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到庭应诉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元负担。
审 判 长 杨治国
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
人民陪审员 谢维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脱兴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