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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627号

刘凤海与贺延堂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海,贺延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刘凤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贺延堂,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海与被执行人贺延堂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申请不予执行(2000)二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监督科审查后,本院(2016)吉01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00)二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现本案已无需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二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