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刘凤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贺延堂,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海与被执行人贺延堂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申请不予执行(2000)二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监督科审查后,本院(2016)吉01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00)二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现本案已无需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二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