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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167号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何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167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王远军,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何某。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何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共计征收288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5执1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冉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