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80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武穴市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王某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干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