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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980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980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武穴市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王某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干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