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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455号

封霞与被郭常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封霞,郭常京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455号

申请执行人:封霞,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郭常京,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封霞与被执行人郭常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彩票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4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