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无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孝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5)吕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孝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已缴八千元)。
被告人杨某仍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孝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照明
审判员 米守福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