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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62-3号

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与姜艳东、孙墨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姜艳东,孙墨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62-3号原告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伦应绍。诉讼代理人谢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艳东,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民身份号码×××0512。被告孙墨蕴,女,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民身份号码×××2629。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李胜义、李贵峰。

原告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艳东、孙墨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3元,财产保全费为3323元,合共8026元,由原告肇庆市富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 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冯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