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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856号

王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85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被告路某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元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