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85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被告路某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元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