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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执168号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承刚、杨艳青、王承波、王成雷、王承喜、王如良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承刚,杨艳青,王承波,王成雷,王承喜,王如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法定代表人:张志同。

被执行人:王承刚,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杨艳青,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承波,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成雷,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承喜,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如良,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承刚、杨艳青、王承波、王成雷、王承喜、王如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承刚、杨艳青、王承波、王成雷、王承喜、王如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