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法定代表人:张志同。
被执行人:王承刚,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杨艳青,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承波,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成雷,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承喜,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如良,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承刚、杨艳青、王承波、王成雷、王承喜、王如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承刚、杨艳青、王承波、王成雷、王承喜、王如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