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125-1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犯著作权纠纷十八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377-3386、3389-3392、3409-3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十八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十八案为侵犯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