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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324号

兰某某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朝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兰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变更车辆核定载人数,办理云通卡后在通过高速公路时使用,其通过减少应承担的通行费的方式,骗取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通行费共计人民币6881.85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中苜蓿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云通卡及关联车辆,云通卡/车载电子标签使用协议书,消费信息记录,被害人陈述,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变更车辆核定载人数,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兰某某已补交偷逃通行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兰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天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