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479号原告沙某。委托代理人相德群。被告童某。
原告沙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沙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沙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月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