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恢85号

曹庭军、曹雄茂与余春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庭军,曹雄茂,余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曹庭军。申请执行人曹雄茂。被执行人余春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庭军、曹雄茂与被执行人余春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划拔了被执行人余春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