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曹庭军。申请执行人曹雄茂。被执行人余春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庭军、曹雄茂与被执行人余春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划拔了被执行人余春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公众号“”
曹庭军、曹雄茂与余春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曹庭军。申请执行人曹雄茂。被执行人余春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庭军、曹雄茂与被执行人余春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划拔了被执行人余春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