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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29-4号

彭丽君与张建军、周文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丽君,张建军,周文艳,张艺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29-4号申请执行人彭丽君,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周文艳,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张艺严,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50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彭丽君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座写字楼**楼*****房(合同编号:2011056440009)予以查封。现因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彭丽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且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彭丽君向本院申请对其名下查封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彭丽君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B座写字楼40楼40009房(合同编号:201105644000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钢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