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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973号

王钢良与傅(付)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钢良,傅(付)爱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王钢良,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生。被执行人傅(付)爱云,女,汉族,1960年9月7日生。王钢良申请执行傅(付)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