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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100号

丁德友与王建国、李有月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德友,王建国,李有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00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友,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有月,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丁德友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有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有月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德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有月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