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00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友,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有月,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丁德友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有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有月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德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国、李有月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