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2335号
原告:李侠丽,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涛,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侠丽诉被告程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侠丽及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1月举行婚礼,并于2003年2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3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孩程玲玲,2009年7月12日生育一男孩程奇奇。原、被告婚前缺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到院,诉讼请求为:1、与被告离婚;2、女孩由原告自费抚养,男孩由被告自费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及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原告家庭成员及子女情况。被告程涛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均系法定机关颁发和出具的证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1月举行婚礼,2003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孩程玲玲,2009年7月12日生育一男孩程奇奇。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碎事吵闹,双方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的依据。庭审时原告李侠丽未能举证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侠丽与被告程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超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