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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467号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467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02143619),汉族,住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坳头村19幢124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夏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