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467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02143619),汉族,住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坳头村19幢124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夏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