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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巨执字第194-9号

孙念元、钱树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念元,钱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巨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孙念元,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钱树娟,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08)巨民一初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钱树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念元借款50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钱树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树娟所有的上海普陀区光复西路2163弄63号二层北间的房产(产权证号:普20010000**)。现因该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巨执字第1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钱树娟所有的上海普陀区光复西路2163弄63号二层北间的房产(产权证号:普20010000**)的房屋征收补偿款75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于2016年5月17日到期,现需继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钱树娟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163弄63号二层北间的房产(产权证号:普20010000**)的房屋征收补偿款75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扣留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