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48号申请执行人张妍。被执行人韩盼。本院在执行张妍与韩盼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4)焦众证执字笫2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琳 搜索“”
张妍与韩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48号申请执行人张妍。被执行人韩盼。本院在执行张妍与韩盼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4)焦众证执字笫2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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