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63号
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妍 关注公众号“”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63号
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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