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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063号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63号

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永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