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608号原告田桂福,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委托代理人詹其业,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泽,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福诉被告于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桂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