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朱泽平,男,汉族,现住镶黄旗。被执行人青格勒图,男,蒙古族,现住镶黄旗。被执行人南吉玛,女,蒙古族,现住镶黄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镶黄旗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镶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123070元执行款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格勒图、南吉玛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吉玛银行存款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 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