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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198号

李吉玲与范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吉玲,范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198号原告李吉玲。被告范子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玲与被告范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玲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范子亮所有的鲁V×××××号牌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查封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