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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221号

崔莉娜与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莉娜,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崔莉娜,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冯汉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莉娜与被执行人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现等待其他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二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