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黄树文。被执行人黄准。申请执行人黄树文与被执行人黄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黄树文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树文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43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黄树文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20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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