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818号
原告:陈邦存。
被告:陈立忠。
原告陈邦存与被告陈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陈立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以缺资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5年11月13日借款33500元,分别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二份,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现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立忠应偿还原告陈邦存借款本金8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朝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支培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