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2818号

陈邦存与陈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邦存,陈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818号

原告:陈邦存。

被告:陈立忠。

原告陈邦存与被告陈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陈立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以缺资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5年11月13日借款33500元,分别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二份,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现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立忠应偿还原告陈邦存借款本金8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朝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支培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