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97号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申请人刘,女,1967年2月2日出生。申请人公司、刘因用工协议问题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甲、乙双方自2016年3月起终止劳动关系。2、依据甲方与村委会协议,因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为15年,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年标准1400元/月,共计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00)元。3、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款(每月按300元计算,至乙方年满55周岁止),共计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8000.00)元。4、结算乙方未发放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柒仟零捌元伍角柒分(小写:¥7008.57)元。5、以上款项共计肆万陆仟零捌元伍角柒分(小写:¥46008.57)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一次性给付乙方。6、双方对劳动法律法规均已充分了解,刘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5月9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公司、刘于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娄月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