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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09号

李月治与李根、李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月治,李根,李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李月治。被执行人李根。被执行人李素梅。本院在执行李月治与李根、李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