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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44号

再审申请人苟鹏哲与被申请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苟鹏哲,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苟鹏哲。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焦家庄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苟鹏哲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苟鹏哲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东兴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人苟鹏哲主张24小时均在工作的陈述,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苟鹏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苟鹏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心

审判员 张铁军

审判员 郭 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白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