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苟鹏哲。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焦家庄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苟鹏哲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苟鹏哲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东兴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人苟鹏哲主张24小时均在工作的陈述,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苟鹏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苟鹏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心
审判员 张铁军
审判员 郭 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白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