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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364号

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办事处妈庙村民委员会沙田村民小组与惠州大亚湾佳盈工艺制品厂、李宝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办事处妈庙村民委员会沙田村民小组(简称沙田小组),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办事处沙田。

负责人:严启武,系沙田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佳盈工艺制品厂(简称佳盈厂),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办事处沙田。

负责人:李宝珍。

被执行人:李宝珍,女,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办事处沙田。关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办事处妈庙村民委员会沙田村民小组与惠州大亚湾佳盈工艺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

一、佳盈厂应向沙田小组支付租金15万元;

二、李宝珍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宝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宝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铁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震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