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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867号

施俊红与覃康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俊红,覃康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867号

原告:施俊红。

委托代理人:施乐生。

被告:覃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红与被告覃康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康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俊红撤回对被告覃康敏的起诉。

审 判 员  项 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吴馥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