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字626号原告何某兵,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喻江,渠县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兰,女,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兵诉被告曹思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兵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兵负担。
审判员 李庆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