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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3130-1号

陈兰军与王仕年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兰军,王仕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130-1号

原告:陈兰军,农民。

被告:王仕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军与被告王仕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军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仕年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涝坡信用社账户9160XXXX3324内存款4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仕年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涝坡信用社账户9160XXXX3324内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维明

审 判 员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翟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