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130-1号
原告:陈兰军,农民。
被告:王仕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军与被告王仕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军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仕年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涝坡信用社账户9160XXXX3324内存款4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仕年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涝坡信用社账户9160XXXX3324内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维明
审 判 员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翟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