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587号
原告:杨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施福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587号
原告:杨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施福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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