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91号
原告:刘金凤,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罗兆丽,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许东兴,总经理。上述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经理。
原告刘金凤与被告罗兆丽、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凤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凤撤回对被告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戴 军
审 判 员 许淑月
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