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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391号

刘金凤与罗兆丽、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凤,罗兆丽,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91号

原告:刘金凤,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罗兆丽,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许东兴,总经理。上述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经理。

原告刘金凤与被告罗兆丽、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凤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凤撤回对被告沧州市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戴 军

审 判 员  许淑月

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