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074号原告薄xx、薄xx、薄xx、薄xx与被告薄xx、薄xx、薄xx、薄xx、薄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16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薄xx、薄xx、薄xx、薄xx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薄xx、薄xx、薄xx、薄xx、薄xx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xxx号紫金庄园xx室房屋登记至薄xx、薄xx、薄xx、薄xx名下执行员 曲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白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