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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339号

郑彩华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339号罪犯郑彩华,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苗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彩华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5月3日以罪犯郑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郑彩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2015年1月23日因违规被行政记过处分1次,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彩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