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双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庆法。
被执行人: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章。
被执行人: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尤庆法。
被执行人:尤庆法,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叶少珍,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陈勇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陈勇章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陈勇章的银行存款3904922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61583元,律师费损失5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975元,案件受理费344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410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石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