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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854号

闫洪波与贾楠、齐飞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洪波,贾楠,齐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闫洪波,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贾楠,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齐飞龙,男,198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闫洪波与被执行人贾楠、齐飞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楠工资款203685.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飞龙工资款20368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