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2号之一申请人陆远财,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天坪乡。被执行人梁大露,女,汉族,1979年6月2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桐法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大露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梁大露系桐梓供电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大露在桐梓供电局除增量补贴外,每月工资收入及年终奖予以扣留,扣留至164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露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