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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2号之一

陆远财申请执行梁大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远财,梁大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2号之一申请人陆远财,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天坪乡。被执行人梁大露,女,汉族,1979年6月2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桐法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大露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梁大露系桐梓供电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大露在桐梓供电局除增量补贴外,每月工资收入及年终奖予以扣留,扣留至1640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露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