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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330号

庚汉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330号罪犯庚汉勇,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秀法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庚汉勇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5月3日以罪犯庚汉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庚汉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未追缴,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庚汉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