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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5147号

周秀荣等与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秀荣,王亚洲,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147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荣,女。申请执行人王亚洲,男。被执行人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159号。法定代表人王增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秀荣、王亚洲申请执行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85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秀荣、王亚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周秀荣、王亚洲案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八千零五十二元七角七分。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现被执行人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七千七百二十九元,之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周秀荣、王亚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85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百姓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江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