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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426号

房志华与杜俊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房志华,杜俊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426号原告房志华,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下洼镇朱家窝铺村北广城组。被告杜俊龙,男,42岁,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河东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志华与被告杜俊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志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房志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