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民初7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郑丽芳,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8日生子孙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
原告于2016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又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崔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