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48号
申请人:曾云霞,们。
委托代理人:王三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土灶饭店,经营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东路***号。经营者:姜小兵。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曾云霞与申请人姜小兵关于确认(2016)柯调法室字第50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沃建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云霞与申请人姜小兵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姜小兵欠曾云霞工资3528元,于2016年5月9日当庭支付1800元。尚欠曾云霞工资1728元,于2017年5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姜小兵未按时支付,则其另需支付补偿金88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沃建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晔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