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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刑初553号

被告人降卡扎西被控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降卡扎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降卡扎西,男,1992年3月2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松潘县。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降卡扎西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降卡扎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降卡扎西在双流县东升街办永安路四段宿舍,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先后三次将其中国民生银行卡拿走,分别在银行ATM机上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700元挥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降卡扎西的亲属代被告人降卡扎西向受害人退还了现金77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降卡扎西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降卡扎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降卡扎西的供述及对取款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个人帐户对帐单,视频资料,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降卡扎西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卡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降卡扎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降卡扎西的亲属向受害人退还了现金77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降卡扎西予以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降卡扎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降卡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