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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民初第302号

刘某与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江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民初第302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223。

被告:江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913。

原告刘某诉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金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年中,原、被告通过即时通讯软件QQ认识,但因双方分别在广州、佛山工作,交往甚少,一年后才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半年后,双方决定一起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德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性情大变,变得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完全没尽能力去照顾家庭,并且经常长期无故不归家。因此造成原告无法体会到被告的关爱和温馨家庭应有的幸福感。为此,夫妻双方经常争吵不断,以致夫妻感情变淡。自2015年1月份至今,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期间,被告经常换手机号码,以免原告联系他,而他具备可随时联系原告的条件却极少联系原告,不闻不问。至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婚后性情大变,对家庭及原告不闻不问,未尽丈夫的责任,以致未能完全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变淡。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更是不闻不问,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对此段婚姻已心力交瘁,再无力维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清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江某甲既不提出答辩意见,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中旬,原、被告通过QQ认识,2009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到德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8月15日生育大女儿江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江某丙。2014年因被告卖掉家中值钱的财物及被告懒做,对家庭又不闻不问开始产生矛盾,2014年年底,原、被告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2015年1月份至今,原、被告互不联系。2016年3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女儿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由相识谈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且生育有两个女儿。夫妻在日常的生活中,虽因被告卖掉家中值钱财物及懒做,对家庭不闻不问而产生矛盾,但只要原告多为两个女儿有一个完整家庭着想,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被告亦多与原告沟通,多为家庭着想,争取原告的理解和支持,夫妻是应该可以和好如初的。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因素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等,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据不够充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刘某与江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金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广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