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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617号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海虹,局长。被执行人唐琴。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唐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903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64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琴去向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属实。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