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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执字第00483-1号

程康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483-1号

被执行人:程康强,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康强无业,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查询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绩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